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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28 22:12作者:小编人气:
最近,某局发生了系列腐败窝案,作为局长的老李因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老李觉得很委屈,向“纪律先生”诉苦道:“自己不贪不占,为什么要受处分?这么大的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上千名干部职工,随便谁犯个错我都要担责,这工作还怎么干!”老李的说法有道理吗?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先生”如是说】老李的说法是错误的,他遇到的是个问责的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着明确的处分规定。老李的单位出现了系列腐败窝案,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存在着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正属于要被问责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责任落实不到位,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问责,作为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力度越来越大。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被压实在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肩头。
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要求,明确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其中,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概括起来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另外,我市于2016年4月出台的《阜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阜办发〔2016〕10号),明确了需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的11种情形: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思想和行为不制止,或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领导不力,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30条规定、市36条规定精神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预、妨碍执纪执法工作的;不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对源头防治腐败工作不重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缺失,市委“四个全覆盖”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纪律先生”提醒】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主体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直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担当。没有担当,不敢负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必将会被追责问责。《中国问责条例》已吹响问责的号角,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也必将成为常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有哪些?